宋代的官衙公堂,常見“清、慎、勤”三字作對聯,是古代*規定官員應遵守的基本作風。
其中的"慎"字,含有認真嚴謹、持重檢點、恭敬嚴肅等多層含義,還有一條就是“謹慎保密”。
較早強調在*內落實保密原則的是古代,見《韓非子·亡徵》“漏泄而無藏,不能周密,而通群臣之語者,可亡也”。這個警告被秦始皇所接受。
《史記》載,秦始皇在山上看到宰相李斯出行的車隊過分煊赫,說了兩句表示不滿的話,在其身邊照顧的宦官中,有人給李斯通風報訊。下一回,秦始皇又看到丞相出行,車騎清簡,頓時覺悟:“此中人(即宦官)泄吾語。”遂下令調查,因為沒人證實,最后竟將原本在場的宦官全部處死。這起不辨皂白的格殺勿論,自然為后世所批評,但他自此取得了絕對的信息安全保障。
漢承秦制,漏泄官省信息定為大罪。古代的“省”為官員的禁地信息,上起皇后聽政的宮禁和,下至*衙署機關,都算,不少高級官員都倒臺乃至送命在這條罪名上。漢元帝時,有人舉劾槐里縣令朱云酷殺無辜,皇帝已經就此做出批示,主管官紀監察的縣丞中丞陳咸先向朱云透露消息,讓他“上書自訟”,結果陳咸以“漏泄省中語,下獄掠治”(《漢書·陳萬年傳》)。又皇上欲誅車騎大將張安世,被元老趙*勸阻。趙*的弟弟中郎將趙和同僚喝酒,將這起外人不知的事吹了下來,被人“上書告泄省中語……下吏,自殺”(《漢書·趙*傳》)。
另外,漢代的尚書臺位居傳送文書于宰相與朝廷之間的咽喉,所以"刺探尚書事"只是依照信息保密的罪過,順帝時,侍中楊倫往尚書臺“探知密事”,被舉報,判入獄兩年(《后漢書·楊倫傳》)。還有人或者因家屬犯此罪名而受牽累,如漢和帝時,太仆袁敞“坐子與尚書郎張俊交通,漏泄省中語,策免”。他想不通,“遂自殺”",其父親和張俊也入獄下獄。還有韓演任揚州刺史,其祖父“為徐州刺史刺探尚書”,結果惹惱他倒霉(《風俗通》)。總之,不該說的就算,不該問的別問。當年孔夫子云“為政慎言”,并呼吁學習金人“三緘其口”,其“多言多敗”的警告,到此時都成了事實。
如何管好自己和家屬的嘴巴,奉公守法的高官們漸漸在實踐中產生了一整套規矩。首先,凡在機要部門或場所供職的人,自覺回避公務以外的人事交際。《東觀漢記》稱,沛人陳寵在家里辦家教,自從進尚書臺工作后,“謝遣門人,不復教授,絕知友之路。”最出名的事例是漢成帝時任詹事令的孔光,此人為孔子第十四世孫,牢記乃祖教導,“沐日歸休,兄弟妻兒燕語,終不及朝省政事”。有人好奇,問他長樂宮溫室殿的臺階前所種是何樹木,“(孔)光嘿不應,更答以它語。其不泄如是”(《漢書·孔光傳》)。
其次,防止現場或隔墻有耳,盡量用筆代嘴。從議郎起家官至太常的皇甫嵩,“前后上表陳諫有補益者五百余事,皆手書毀草,不宣于外”(《后漢書·皇甫嵩傳》)。還有中郎將張純,亦“重慎周密,時上封事,輒削去草”。漢魏的文書流轉制度,凡屬機密,都封盛錦囊。為避免泄露,這兩位還特意把草稿毀掉。其后,北齊的封隆也有“上書削稿,罕聞以外”(《北齊書·封隆傳》),正是漢魏遺風。
也有一條,就是不在私宅撰寫文件,怕被家人看到。《漢書·何并傳》記,“(何并)妻子不至官舍”,就是不讓家屬住*家分配給他的宿舍,也是出于信息保密需要。這是非常謹慎的典型。一般的規矩,家屬隨任,但不許進入簽押房即辦公室。又如*時魏文帝的衛尉員外任嘏,凡住宿公府之后書信回家,一律不封,以示絕不涉及一點公務,“帝嘉其淑慎”(《太平御覽》卷)。
魏晉南北朝時代,漏泄法令仍然嚴格。晉代的侍郎左丞郗隆“坐漏泄書,免”;何承天已受朝臣,將提拔為吏部郎,“宣漏之,坐免官”。南朝陳的陸琛,“坐漏泄禁中語,賜死”等等。
同樣是“漏泄”,有的免官而止,有的則送性命,可見量刑上并無定準,或許也和漏泄信息的機密程度有關。此外,君主對這種弊端看輕或看重,也是因素。比如清朝齊的幾個皇后,多具“平民風度”,交游復雜,無所謂信息保密,近侍、宦者俱得任意出入宮禁,“臺閣案奏,月數十日乃報,或不知所在”,原來許多機密文件都被"宦者以裹魚肉還家"了(《資治通鑒》卷一四二)。
南朝四朝中,齊享祚最短,僅二十四年,前后七帝,政變不斷,似也沒見什么皇帝以泄密得罪。把這種現象聯系起來看,還是挺令人琢磨的。
信息安全保障構筑的轉折點,是在唐代。當時的狀況是,一方面,為提升*的行政效益,開始全面實行信息交流機制,另一方面,因內外、部門、層級、官民及其信息性質、機密程度各有所差別的緣故,信息安全更受注重,相關的法制也日漸細密化。
唐律,凡事關出兵、捕寇等軍事治安方面的機密,有泄密的,本人處死,妻兒流配二千里。與*間諜書信來往,或明知其間諜身份而刻意容納止宿、停留、隱藏的,一律處絞刑,泄露屬于需要保密的重大事故,處絞刑。他如觀察風云氣色有異,應該向大臣密奏而漏泄的,判入獄一年半,倘若泄露給*使者得知,加刑一等。
同時,凡“非大事應(保)密”而有泄露的,以最初泄露者為首犯,從重處罰,但仍然漏泄給*使者,也不加劇到宣判斬刑;凡“輾轉相傳大事者,杖八十”。如果“非大事,雖應密,而轉傳之人并不坐”(均引自《唐律疏議·職制》)。這些條款,體現出唐朝在區別機密性質、級別,以及或許導致的后果等方面,比之以前要細密多了。
其實,什么屬于唐代《職制律》規定的“漏泄大事應(保)密者”,司法解釋上仍有巨大空間。從史實看,凡皇帝單獨召對或極小范圍內的機密談話,事關重*策或人事變動等,但未能產生決策,或已決策而未能公布的,都屬于需要保密的大事。
但有唐一代,栽在這一條上送命的官員罕見。唐代宗時,有個藝術待詔賈道沖以“漏泄禁中事,帝怒,賜鴆酒”,最終還是改為流配嶺南。唐德宗時,竇參任相,引用堂弟竇申(官任給事中)為其招權納賄的幫手。凡有大臣舉薦擔任,先讓竇申向受命者打呼,時間一長,大家都稱竇給事是“喜鵲”。后來竇參為此下臺,貶為郴州別駕,而有司給竇申擬定的處分也止于配流。德宗不滿,說是“吾聞(竇)申欲至,人家謂之鵲喜”,這才加重處罰為賜死(《*史補》)。由此可見,是否援律加罪,關鍵還是看泄密的后果,像秦始皇那種格殺勿論或漢魏時代完全憑君主情緒來處理的現象,這時就很少見了。
在制法嚴明以相威懾的同時,唐朝更加強從紀律方面加以提出。如中書門下為決策機構,非召約,外人不得擅入,后來又規定先向御史臺辦理登記。德宗時,盧杞和張鎰同在此處任長官。殿中侍諫議鄭詹與張鎰交厚,每趁盧杞午后小睡時,跑來與張鎰閑聊。盧杞有意疏遠張鎰,某日假寐佯熟,待鄭詹進入張鎰的辦公室(稱“閣”)后,“遽至(張)鎰閣中,(鄭)詹趨避”,大概是匆忙躲到屏風或帷幕后,盧杞假裝不知,“遂言密事”。張鎰慌了,忙道:“殿中鄭侍御在此。”“(盧)杞佯愕曰:'向者所言,非他人所宜聞也',后深劾(鄭)詹之罪。”(《譚賓錄》)結果鄭詹被嚴處,張鎰罷相,調任廣平布政使。當時政壇中人都為他倆抱冤,但鄭詹身為糾肅官紀的縣丞而自己違紀,張鎰在禮部重地接待私人,也是不爭的事實。
機要部門禁止隨便出入之外,不許在家辦公也是體制。《東觀奏記》載,“太常卿封敖于私第上事,御史臺彈奏,左*子都督”;另外,經手封緘后蓋印文書而擅自拆開偷看的,也屬于違法。唐律規定,如私拆印封文書是信件,比照泄漏機密罪減本刑二等,就是判入獄兩年;如非密件,也要處笞刑。如系誤拆,又沒有看,可以原恕,不過這得有人證明。
五代之后的*機關保密政策及相應的立法定罪,基本上都沿用宋代傳統。以兩宋為例,事*家安全的信息保密最為重要。《梅詩話》卷上:“(施)逵……狀元及第,仕至兵部侍郎,復以出疆漏語,被誅。”同樣,當時與宋朝交*的金朝也有如此。《續資治通鑒》卷一三0稱,金主完顏亮造舟調兵,欲攻南唐,又派翰林學士施宜生赴臨安祝賀新年,迷惑對方。當時宋高宗已看到諜者關于*備*的情報,但不太相信,便讓吏部侍郎張燾接待施宜生,借同鄉之情套取真相。施宜生見隨同出使監視他的女真侍從正好不在,便假稱聊天氣,說:“今日北風甚勁”!又順手舉起案幾上的毛筆,道:“筆來(諧音:必來)!”豈知如此機密的對話,居然仍為金人知悉,俟“(施)宜生歸,以漏言烹死”。
和唐代一樣,兩宋也以運籌決策、起草詔制的中書省為重點保密單位。蘇東坡回憶:“元元年,余為侍中舍人。時掌權患本省事多漏泄,欲于舍人廳后作露籬,禁同省往來。余曰:'諸公應須簡要清通,何必編籬插棘'(《仇池筆記》)”。此人性喜談謔,自惜羽毛的官員,就不敢亂開這些玩笑。《鄰幾雜志》稱,宋真宗晚年,召知制誥晏殊進宮,交給他一份要拜數大臣為相的名單,讓他寫制書。
按要求,像他這樣他官兼知制誥的,叫“外制”,只能制定律令,而制訂拜相制書,應由“內制”即翰林學士負責。于是,晏殊主動表明“臣是外制,不敢越職”。真宗頷首,改召翰林院值班學士錢惟演來。晏殊又請示:“臣恐泄漏,請止宿學士院。”意思是我已看到這份名單了,為打破走露消息的嫌疑,今晚自請軟禁,不出來了。等到第二天制書正式公布,晏殊一看,和今天所見大不相似,“深駭之,而不敢言”"。這件事,《涑水紀聞》中有傳聞,道是最重要的區別是前任皇帝中,李迪留任,丁謂罷相。但即將公布后,卻成為了李迪罷相,丁謂留任。有人說真宗病重,已糊涂了,*丁謂的錢惟演趁機構陷。但真相到底怎么,看過制書由頭的晏殊始終沒敢說起來,從而變成因遵守保密政策而留下來的歷史之謎。
從總體上來看,兩宋君臣對保密政策的執行遠不如明朝。仁宗初年,錢惟演拜中書使,奉旨撰寫制書的是他從弟、翰林學士錢易。神宗初年,韓絳拜相,奉旨寫制的翰林學士是他兒子韓億。哲宗晚年,曾布拜相,奉旨寫制的中書舍人是他兒子曾肇。這種有礙保密原則的操作,在唐代似無可能,曾肇等當事人也曾以違制推辭,但大臣反覺得“弟草兄麻,太平美事”,旁人亦當“盛事”羨慕不已。《揮麈錄》作者王明清是曾布的侄子。據他在書中介紹,當時其父親才九歲,當宮內派人來曾肇家急召其入宮寫制時,她偶然在侄子家玩耍,回家后便告訴母親:“翁明日(拜)相矣!”*總理人事調整這等機密大事,一個垂髫小女竟能提前得知,豈非等同兒戲?
君主對保密政策落實不力,大臣們的懈怠自然難免。史書上,兩宋大臣在家撰述章奏的故事不少,為此而泄露闖禍的還有。《揮麈錄》說,宋神宗初登基時,歷任三朝皇帝的曾公亮當政。言官滕元發和楊繪摩準皇上有意起用新人的抱負,找個機會進言:“曾公亮久在相位,有妨賢路。”神宗說:“那他們為什么都不寫文字呈送?”兩人便承諾各自具奏。建議即位的奏議,何等大事,可滕元發是在家里做這篇文章的。他兒子滕申見到了,忙去告訴曾公亮。曾亦連夜撰成辯析文字,搶先遞呈皇上。
翌日,滕、楊二人求見神宗,還未將奏牘拿出來,神宗怒斥道:是要講某人吧?別人已經先來辯析,文字都留在這里了。“卿等為朕耳目之官,不輕率乃爾!”請曾公亮罷相交權的策劃就此作罷,滕、楊二人也因而喪失皇帝的認同。稍后,楊繪得知是滕申泄密,銜恨不已。事隔多年后,滕元發在池陽任知州,楊繪去探望他,飲宴甚歡。席間楊繪突然問道:“你那些賊漢令弟還活著嗎?”原來曾公亮之后向神宗力薦王安石繼任執政,并于交權后暗中支持他變法,而滕、楊等都因拒絕新法一貶再貶,所以它們都把這起泄密事故當因果聯系的一個關節看待。
這些現象到了南宋更加不堪。《四朝聞見錄》里舉過兩例:余嶸任中書舍人,不會寫制書。奉旨撰制誥時,必令表侄應鏞代筆。后來應鏞出任安吉縣令,他竟派人騎快馬將制書由頭送到安吉,“立等可取”。有時里面來催古代官員牌匾內容,余(嶸)之左右必曉之曰“安吉之人未回”。還有一位掌知制誥的陳貴誼,“凡常行詞,皆囑潘子高擬稿,陳索潘文,晷刻不差,且遣皂衣立門以俟”。中樞文件,居然是在這些流程中形成的,所以南宋*的信息隱患很突出。《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記,僅高宗時期,就相繼有楊邦弼、汪渤、陳、章岵等人因“探報朝廷事傳播于外”或“窺探朝政密報相聞”而被貶斥或降格。
只是這種懲治,似乎并不見效,其后仍有臣僚抱怨:“近聞內降詔旨,未經清廷放行,而外人已相告語。”在這些狀況下,無論宋金對峙還是宋元對峙時期,許多軍政外交信息都被別人獲悉,前面說到施宜生通風遇害,便是一例。現在想來,南宋在對金對元*爭中,從來就進入被動挨打地位,信息安全沒有保障也是因素之一。
其實,首先需要為南宋保密政策敗壞負責的權相秦檜,倒有過利用這些現象歪打正著的急智。《史》載:有一段時間,臨安市面上現錢奇缺,商品流通大受影響。京兆尹曹泳向皇帝告急,秦檜笑道:“這種事好辦!”馬上將監造儀物器仗的文思院總理召來,故作慎重地給他下令:“已得旨,要變革幣制了。你趕緊依目前的夾錫錢配比,鑄一緡新的錢樣來送皇上審批,現在流通的錢通通廢除。”該員唯唯而退,馬上布置鑄范做樣。接著便是現錢全跑了下來,“物價大昂,泉溢于市,既而(錢)樣上,寂無所聞矣”。錢幣改事*家經濟根基,如此重要的金融情報,照樣連夜漏泄,而狡詐的秦檜偏能逆用,聽上去毫無黑色幽默的意味。
根據南宋*有關部門的調查和推斷,信息竊取的渠道,“省、部、寺、監、知雜司及進奏官即皆傳播”,涉及面實則將各個機關一網打盡。但預測出來,若非另有理由,敢拿仕途冒險而違反保密紀律的政客因此是少數,更多的“傳播”者,還是這些有機會接觸信息而無所謂政治前途的吏員一類。所以古代的保密模式,都把防范吏員泄密作為一個重點。吏員必須留宿機關并禁止任意出入和串崗的特色制度,主要就是出于這一層考慮,當然還有其它原因。
《南部新書》載,唐代長安,“戶部與吏部鄰司。吏部移牒戶部,令墻宇悉豎棘,以防令史交通”,就是一例。《說郛》卷四七記:“宋法:令史白事,不得宿外,雖八座(古人稱左右丞相和六部尚書為"八座")命亦不許。李唐:令史不得出入,夜則鎖之。”俟韓愈任吏部尚書古代官員牌匾內容,道是“人因此怕鬼,因為沒見到鬼。假使經常見鬼,就不會擔心了。令史也有極其--這些等候吏部銓選任官的人,因為沒機會見識吏部令史,所以覺得它們勢重,如任其出入,他們就無威勢可挾了。”據《說郛》稱,從韓愈執掌吏部起初,該部不禁吏員出入。韓愈的見解,聽似頗有道理,其實純屬書生議論。有唐一代,主管人事的吏部仍然是納賄弄權的“事故多發地段”,其中作用尤稱惡劣的,正是這批慣于泄密通風、營私舞弊的吏員。
成為整個專制時代的禮制管理原則,防范吏胥的傳統至少在方式上仍然延續到清代,甚至在吏員地位相對來說非常高的元代,也是這么。元胡祗《吏治雜條》規定:“鈐束吏人,非事故白晝不得出離各房。”連辦公室也不得隨便進出。張養浩《為政忠告》說:“諸吏曹勿使縱游民間,納交富室,以泄官事;皂卒徒隸,非公遣勿使與民相來往。”管束范圍更擴大到通常公勤雜役。當然,“立法必嚴”是一回事,是否能做到“違法必究”又是一回事。
仍以宋代為例,法紀制度俱全,上起中央省部,下至州縣衙門,吏員泄露機密信息是普遍現象。且看《水滸傳》里,濟州府偵緝科長(抓捕使臣)何濤好不容易查清了劫取生辰綱的“七個正賊"都窩藏在鄆城縣,只估計走透了消息,星夜來到鄆城縣”,適逢“知縣相公早衙方散”,趕快與當晚值班的吏目宋江接洽,孰知宋江趕緊通風報訊,反作成了“宋公明私放晁天王”的美名。一部《水滸傳》里,像這類吏員衙役營私泄密的故事,滿篇皆是,不僅足以概括宋代史事,也是小說成書之古代的現實寫照。
雖然是懲于前朝教訓太深,清代保密體制的嚴格,堪稱為最。《大清律例·吏律》規定,凡漏泄討襲*聯軍、收捕反叛將徒信息的,斬首。近侍官員漏泄常事的,杖一百;漏泄密事的,斬首。由皇后“欽定”的高官處分則例要求,軍政長官送呈奏章的副本,或投送各部院的密封揭帖,皆須由各機關首長親拆和登錄,以防因假手他人而泄密。各級衙署間的往來文札,如系緊要者需要密封投遞,并由各機關首長親拆收貯。任何題奏事件在未經發抄(即登錄“邸抄”)曾經,官員之間“不得相互談論,如有漏泄,將承辦官降一級留用”。
《新世說》稱,乾隆時,兩淮鹽運使盧雅雨虧空鹽帑被人密劾,廷議查抄。其父母親家紀曉嵐在刑部值班獲悉,忙派人乘快騎送一封信給他。盧雅雨折開一看,內無半紙一字,是個空函,但裝有幾片茶葉、少許鹽粒。盧頓悟,這是岳父借物傳告“查(茶)鹽空”的信息,馬上安排轉移家財。事發后,紀昀雖然沒留下一字證據,依舊以漏泄論罪,謫戍烏魯木齊。據說這還是乾隆惜才,從輕發落。他在《閱微草堂筆記》中寫到:“戊子秋,余以漏言獲譴,獄頗急”。真要按漏泄密事定罪,就要處死,足見彼時惶恐。
在清朝的中樞機構軍機處,為提高保密,還有非常嚴格的嚴防措施,如高級軍官的子弟,一律不得充任軍事章京;軍機處所用聽差,皆選擇十五歲以下不識字的少年;各部院大小官員都不得擅入軍機處,其窗前、階下均不許閑人窺視、站立。凡在此范圍當差的所有供事、蘇拉、廚役等,都在稽查范圍,“如有串通在外閑人,將補授官吏等事,事先送信報喜者,即行革役究辦”(《軍機處章程》)。平心而論,所有這種保密政策,對于清代后期中央政體制度的鞏固與強化,特別是*統一大業的推動和維護,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
保密原則適用于一切官府行為,對于社會輿論而言,敏感性強悍的地段則是科舉考場。為保證風清弊絕,選出真材,自唐朝首創科舉以來,歷代*在科試實踐中逐步產生了一整套包含彌封、加印、譽錄、對讀、入闈出題和抽簽閱卷等多種機制的保密政策,迄清代達到最稱周密完備的階段。其對科場漏泄舞弊的懲處之嚴,罪至大辟。
*教授高陽先生說:“同光得有短暫的中興,人才輩出,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即為(咸豐)戊午科場案所顯示的,至少在考試體系方面,法治的權威未墮,從而形成的鼓勵作用使然。”然而,也正是在這個“同光中興”時期,考試風紀的嚴重敗壞,最終變成清代整個保密體制徹底塌毀的突顯標志,僅舉一例,即光緒已丑(1889)會試泄題事件。
會試是清代科舉三級考試中最初一級,試題由宰相欽點的評委入闈后,一同擬定再密封進呈,“御覽”后再用黃紙固封發還,在都察院派來的監試兵部的嚴格監督下封門發刻刷印,當場包封嚴固,鈐上刻制,連同印版及印壞作廢的余紙,亦作同樣處理。直到即將開考啟封前,包括刻版印刷的工匠在內,所有接觸過試題的人全被關閉在晝夜封鎖的闈院里,按說已稱萬無一失。孰知已內定為會試“四總裁”之一的工部尚書潘祖蔭胸有成竹。
當試期將近時,“治筵邀同里諸公聚飲,酒闌,出古鼎一,文曰'眉壽寶鼎',銘字斑駁可辯。顧語座客曰:'益各錄一紙,此中大有佳處也。'客喻意,爭相傳寫而出。”原來潘祖蔭自忖在四個主考中地位與科名最高,入闈擬題時,同僚其實惟有馬首是瞻,遂在腹中擬定了二場經文的題目為“介我眉壽”,然后假借鑒賞古董為名,先將試題泄漏給了與他為老鄉的考生們。迄入闈后,一切如其所愿,又先“將眉壽鼎文刷印若干紙,遍致同考官,令有用銘語入文者,一律薦舉,各房受命惟謹。”用現代話講,就是主持閱卷的領導給你們頒發了標準答案,哪有不聽從的。結果開折彌封試卷錄名填榜時,潘大人“堂皇監視,見同里名下士皆入彀中,掀髯自喜”。一出說破關節駭人聽聞的泄題作弊,就在此堂而皇之間變成了。
然而府衙大堂“慎”字,告誡官員言語行事慎重嚴守保密政策,但也很多的官員言行不一,有失公正,失去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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