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黃龍縣城區戶外廣告、門頭牌匾及城鎮道路開挖的完善設置,結合全縣實際,現就市區沿街店面規范設置戶外廣告、門頭牌匾及城鎮道路開挖規范備案事宜通告如下:
一、標準要求:
(一)戶外廣告:
1、臨街店面的墻體(臺階)、門、窗(櫥窗)、遮陽蓬上不得做圖文廣告;
2、各種布制廣告、懸空牌匾、紙制廣告、落地牌、占道設置的抱柱廣告、占道擺放的實物廣告、旗幌、商幌和墻體廣告應到警察執法局稽查總隊進行備案,不得擅自擺放、懸掛使用到期后必須自行拆除。
備案內容:包括宣傳時間、地點、內容,需核對備案表。
(二)門頭牌匾:
1、門頭牌匾設施長度應與門店寬度相符,高度與左鄰右舍高度一致(普通門頭高度不得少于1.5M);沿街樓體立面除一樓店面外,其它位置不得修改牌匾;
2、凡歪斜破損、陳舊脫色、掉漆丟字甚至字跡不清、不規范的戶外廣告、門頭牌匾,必須按要求立即替換、維護修整、油飾刷新、補齊文字;
3、門頭牌匾的設置單位(門店)應按備案的時間、位置、朝向、形式、規格、內容進行修改,不得私自更改。確須變更的,應按原備案程序申請更改手續。
備案內容:包括修改牌匾的規格、顏色、內容、位置,以效果圖的方式表現,需核對備案表,并提供營業執照、牌匾效果圖,規范施工承諾書。
(三)道路開挖:
縣城內城鎮道路開挖,必須到黃龍縣城管執法分局報備。
備案內容:開挖地址、用途、尺寸等。需核對備案表,并提供恢復方案,渣土車去向、運輸汽車等相關信息。
二、辦理門頭牌匾審批手續按以下程序申請:
設置戶外廣告、門頭牌匾制作、更換及城市路面開挖的負責人將備案材料遞交我縣城市管理稽查局城管分局進行初審;各大隊現場勘察后,填寫勘查意見;領導審簽,合格后方可開始制作、開挖或宣傳。
希望廣大臨街商戶認真配合,積極改正違法私自行為,履行應盡義務。凡是未申請備案手續擅自更改的戶外廣告、門頭牌匾和公路開挖,城管執法總隊將依據《延安市城鎮市容管理細則》相關條例,責令限期改正以及撤除,并接受相應罰款單位牌匾尺寸,逾期未糾正或者未撤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責任人需擔負相關成本。對影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單位牌匾尺寸,由民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累犯的,依法懲處其民事責任。
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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