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牌匾標志設置管理完善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本市牌匾標志更改行為,維護市容市貌整潔,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及其它有關條例,制定本完善。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設置各種具有名稱、字號、標志等內容的標牌標識行為,均應根據本完善執行。第三條本完善所稱牌匾標志匾額與建筑物對應,包括單位名稱標牌標識、建筑物的名稱標牌標識和機動車底盤標識。牌匾標志應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識,不得帶有其它商業性宣傳內容。附帶商業宣傳內容的,按照《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方法》執行。第四條深圳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牌匾標志設定工作的管控和監督。各鄉鎮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牌匾標志更改工作的管控和監督。規劃、工商、交通、園林、公安交通及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等有關民事管理部門根據要求的職能對牌匾標志的設定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牌匾標志的設定應該依照本市牌匾標志更改專業規劃要求,適應街區文化特征,與主體建筑樣式和周圍市容景觀相諧調,達到晚上美化環境,夜晚與燈光夜景相結合的整體效果。
第六條牌匾標志必須保持整齊、美觀、牢固安全、顯亮設施用途完好,提倡使用低碳環保的新科技、新材料。牌匾標志的圖標應該規范完整,字序應該遵*家規范的語言文字排列次序。商業老字號匾額的文字必須根據傳統習慣規范書寫。第七條修改單位在設定牌匾標志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查詢牌匾標志的修改規定。第二章單位名稱標牌標識和建筑物名稱標牌標識第八條單位名稱標牌標識和建筑物名稱標牌標識必須依照有關條例以及根據傳統習慣,設置在建筑物的挑檐下方、底層門楣上邊、建筑物臨街方向的外墻上以及建筑物頂端。第九條單位名稱標牌標識和建筑物名稱標牌標識的規模和型號應該與所附著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適當,并依照以下要求:(一)修改在墻體上的標牌標識,不得大于設定所在墻體面積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過墻體外沿設置。(二)在同一建筑物外墻上設置的門頭標識匾額與建筑物對應,其高度、大小規格等必須諧調有序。(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區相鄰建筑物上設置的標牌標識,其方式、體量、色彩、燈光效果等必須超過整體和諧。(四)商業老字號匾額應當符合歷史特色風格,連鎖經營的應該統一風格。(五)建筑物上方設置的標牌標識,應當采取單體字方式并依照以下規定:1.4米下面建筑物底部設置單體字高度限定在0.5米至1米之間;2.4米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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